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处室、教辅部门、系(部)、成教学院、四方公司等部门副处级以上中层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选拔任用中层党政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模式:学院行政处室、教辅部门、系(部)、成教学院、四方公司等部门的行政业务干部实行聘任制;学院党委职能部门的干部实行任命制;各基层党组织、工会、团委的干部,依据相关章程选举产生,日常的调整、调动实行任命制。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基层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提任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应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学、科研、人事等部门的正职、系部主任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任教学、科研、人事等部门的副职、系(部)副主任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两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在任职经历上可适当放宽;提任中层副职,应当具备正科或党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任职经历,学生辅导员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任职经历上可适当放宽;提任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团学工作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1周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提任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年龄应在40周岁(35周岁)以下。两年内退休的,不再任用。
(六)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提任、聘任和任命的中层干部近三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中层干部一般应从中层干部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学院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按照中层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学院中层干部换届调整,进行民主推荐由下列有关人员参加:
(一)会议投票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学院党政处室、教辅部门、成教学院、四方公司等部门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由全院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正高职称教工民主推荐。
2.系(部)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由所在系(部)的教职工民主推荐,推荐对象范围面向全院。
(二)个别谈话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现任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科、室、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院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投票推荐,必要时还须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
十二
条 考察对象由党委讨论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
十三
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院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根据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形成考察材料向院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学院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内设机构(科、室、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
(四)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五)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院纪委、监察室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选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其他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党委组织部建立的干部档案中。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拟任人选须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拟任中层副职的,应征求拟任职部门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学院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院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院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组织部和纪检部门受理群众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原则上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实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期制。由学院任命和聘任的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二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中层干部换届调整后个别提拔的干部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班子换届同时进行。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一般由任职部门的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与其谈话;集中聘任阶段,除了个别谈话,还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三十条 发文任职。党群干部以学院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三十一条 到任和工作交接。学院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正职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有关院领导到任职部门宣布;中层副职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到其任职部门宣布。到任干部和离任者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院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发文任职。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学院党政处室正职岗位连续工作六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在干部换届调整时,对于不满一年达到交流年限的,可提前实行交流。
(四)系(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部门中一次交流人数不宜过多。
(五)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交流可在机关与系(部)、党务与行政之间以及党务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之间进行;交流的重点是学院党政处室中层干部。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1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养、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岗位培训,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送优秀中层干部到省市党校、高校学习。学院有计划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干部培训班、研讨班,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进行培训。原则上,提任的中层干部上岗前后要接受一次较为系统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干部培养经费要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证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考核制度。采取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核干部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情况。
第四十一条 干部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学院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及干部本人,并与干部的选拔、使用、奖惩等挂钩。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目标管理责任书、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考察材料、年度考核材料、奖惩、学习培训情况等。
第十章 免职、辞职及降职
第四十三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议不适合担任领导工作,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报送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院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 干部免职、辞职后的管理
干部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保留原级别职务的待遇。
干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按技术职务管理;继续在党务、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按职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纪委(监察室)直接参与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案制定、资格审查、民主推荐、考察、任用等环节,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院党委进行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政处室、教辅部门、系(部)、成教学院、四方公司等部门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的规定若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