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为了加强学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系(部)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系(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2.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政的各项规定、决议。系(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系(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完成。
3.党政联席会议为系(部)的决策机构,系(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4.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党总支委员等,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1.结合本系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学期、学年工作要点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工作总结。
3.研究本系(部)需向学院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4.研究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研究解决本系(部)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本系(部)经费和资金的预算、收支、使用、管理和教职工奖金分配、福利等问题。
6.研究本系(部)进人计划、人员考核、聘任、进修(含公费出国培训)、评优、奖惩等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7.研究本系(部)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本系(部)科级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以及学院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等。
9.研究本系(部)招生、就业、班主任的选聘、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0.研究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1.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
议事程序
1.提出议题。党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后,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经党政主要领导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研究;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2.会前协调。需提交讨论的议题,应在相关成员之间充分酝酿沟通,达成共识或基本达成共识后,最后根据党总支和行政的职责范围,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3.准备材料。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材料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观点鲜明、目的明确、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应每人一份。
4.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
5.会议组织。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6.集体议事。会议根据党总支和行政的职责范围,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介绍议题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7.做出决定。党政联席会一般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表决可采取投票表决、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干部议题须实行投票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的原则形式决定,任何决定的作出都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
8.会议记录。会议必须有专人记录。每次会议均作规范、详细的记录,并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讨论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及时归档。
四、会议纪律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3.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定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五、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1.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定,无条件执行决定。
2.会议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总支或行政按各自的职责范围,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或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3.系(部)每位领导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的精神。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决定,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由责任人或专门工作小组提出意见,经党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报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调整决定;如遇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4.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向院党委、院长室报告或传达到系(部)师生。
5.党政班子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凡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材料需对内或对外行文的,一律由党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共同签发。
六、附则
1.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学院各系(部),成教学院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2.本议事规则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