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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职业技术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 所属类别:教育发展基金会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文件

     

    温职院基金会〔2021〕5号

                                                             

     

     

    温州职业技术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职业技术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资产管理,维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基金会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基金会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基金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其他资产:指除上述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活动,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要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要坚持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并监督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基金会自行购置及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全部资产的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与监管;

    2.组织基金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工作;

    3.建立资产台账,及时完整全面地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建立具体资产的使用及保管制度,并认真做好分类编号管理工作;

    5.新增资产应及时验收。

    6.对于报损、报废设备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和资产实物交接手续

    第八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

    1.合理有效地安排资产的使用、努力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2.认真做好资产维护保管工作,提高资产完好率;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现金库存数,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要求现金日结日清,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发现和催促未达账款。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往来款项的管理,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结算各类应收应付款项、定期与债权、债务单位进行全面核对,对各类应收款定期进行账龄分析,避免呆账、坏账发生。

    第十一条 加强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水平,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审批制度,慎重决策,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检查、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每项增减变动,都应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入库单、货物发票必须由相应的责任人签字。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后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程序之前,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报废实物。

    第十五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六条 资产登记包括:基金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基金会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

    第十七条 基金会定期对基金会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基金会对各部门运营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处置资产须报告,履行规定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各部门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先组织技术鉴定,确认评估价值。

    二十一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二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处置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评估报告;

    3.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处置资产后,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部门不可截留使用。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及时反映、和未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基金会理事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外借用于经营投资的;

        3.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514

     

     

     

    发:各部门。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5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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