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文件
温职院基金会〔2021〕4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责任和内容
第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完成所需信息的收集整理、确认和公开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工作,包括基金会基础信息的整理;慈善项目有关信息的整理;财务会计报告、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的整理;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一致性原则。在不同平台上对外公开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三)时效性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内容和途径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会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的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本会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本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本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会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 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遵循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
(三)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本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四)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若有本会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本会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五)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投资;
(3)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具体标准在本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六)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要求项目执行方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如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七)信息变更
本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八)不得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公开途径,通过慈善平台(https://cszg.mca.gov.cn)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5月14日
发:各部门。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5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