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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职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暂行办法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1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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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职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学院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毕业生的唯一依据,为维护《协议书》和就业计划的严肃性,规范就业行为,方便院系两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印制,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二条:《协议书》按编号发放,每人一式三份,发放时间为每年11-12月份,各系辅导员到院就业中心领取己做好编号登记的协议书管理交接册,院系各执一册备案,院就业中心按登记在册的编号发放协议书,另增加该系毕业生当年就业计划人数的5%当作备份协议书,辅导员必须做好协议书管理交接册上所列各项的登记工作,至就业计划上报省厅后向院就业中心交回备份数量的协议书,并上交协议书变更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须签订《协议书》。
    第四条:《协议书》上所列项目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不得挪用涂改、转让、复印无效。
    第六条:如果《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毕业生可持《协议书》原件到辅导员处申请更换。
    第七条:若《协议书》不慎遗失,须由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协议书》签约程序:具体参照《就业协议书》签订流程图
    第九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后,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就业协议的,须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与人事部门办理解除手续,在就业方案上报之前,毕业生若提出解约,则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即办理解约手续的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
    3、系部签署意见
    4、持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退函(盖章)到辅导员处换取新的协议书。
    就业派遣后,要求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如己到人事部门办理
    报到手续的,按工作调动手续办理,如未办理报到手续的,按就业改派手续办理,具体参照改派流程图、工作调动流程图办。
    第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后,如发生欺骗学院重新领取《协议书》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履行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学院将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及就业报到证办理等工作,由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原籍,自谋职业。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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