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拨办法,根据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主招生工作是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本着严肃认真、对考生及其家长、国家和学院负责的态度进行。
第三条 成立由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自主招生专业考评专家组,负责领导和实施自主招生工作。
第四条 自主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第二章 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高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完善招生工作机制和体系。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和结果。
第七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要按照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要求严肃查处。
第三章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考试安全
第九条 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命题机构的遴选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
第十条 确保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安全,杜绝试卷泄密的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情况,并快速采取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章 进一步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严肃考风考纪
第十二条 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考点秩序和安全。
第十三条 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
第十四条 考前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和完善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进一步强化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加强对监考人员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杜绝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录取舞弊等恶劣行为。
第五章 严禁违规录取,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第十六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 凡违反招生录取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惩处,并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当年有子女、亲属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督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不实行回避或拒绝回避的,要受到行政纪律的追究。
第十九条 严禁招生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录取名单,招生部门负责审核后,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复核,最后由院长和分管招生的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录取通知书进行诈骗。
第二十二条 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自主招生咨询和举报受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