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校管理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处室、系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应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七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院办,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室。
第九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含保密审查);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推进、督查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及时、准确地按要求公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同时要自觉接受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督查;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落实信息公开各项规定,把信息公开作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部门负责公开。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经审核后,由学校负责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校及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范围。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校外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校外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所发布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自动更新和调整。
第十八条 除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外,其他学校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部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学校及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部门实行信息公开审查机制,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温职院〔2019〕78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再次审查,最后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确认。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或依照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学校信息,学校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教育部《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规定应当向校内公开事项;
(五)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外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校历史沿革,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教育部《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规定应当向校外公开事项;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校外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开内容对照执行,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附件2)。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主要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官网或OA系统公开。信息公开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维护,各部门可将其所承担的信息公开事项网址进行对应链接。学校还将积极利用各种会议(座谈会、咨询会)、年报、校内广播和信息公告栏等校内媒体、便民资料等途径公开学校信息,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新形式,充分发挥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最多公开一次”,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公开的,没有特殊要求,不再重复公开。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利用符合信息内容特点并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九条 除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校外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或部门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应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4);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学校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学校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学校不予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四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但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学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学校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学校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学校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应当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学校保存学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学校信息的具体形式;如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学校信息,可能危及学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有权更正且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单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学校提出公开申请,且该学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学校可将此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学校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学校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纳入部门年终考核负面清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申请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办公室或者上级教育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监督检查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10月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各部门9月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通过后,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信息公开网、学校官网、OA系统、各种会议、信息公告栏、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校外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学校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分类及答复情况,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做法、新举措、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目录所列事项公开情况表。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教育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条例》或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学校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六)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已经移交综合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按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五十七条 各系部(二级学院)的信息公开目录可参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执行,也可根据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以国家、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文件为准,适时自动更新和调整。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政务(校务)公开方案》(温职院〔2004〕50号)、原《信息公开指南》(温职院办〔2009〕9号)、原《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温职院〔2009〕55号)、原《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规范》(温职院办〔2013〕1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