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大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搞好校风、学风建设,使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出与时俱进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要求的合格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管理和教育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政治思想品德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
第四条
维护国家荣誉,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第五条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六条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珍惜集体荣誉。不提倡组织参与“同乡会”等小团体活动。
第七条
热爱劳动,勤劳肯干。参加劳动时,不怕脏,不怕累,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教室、学生公寓等场所的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觉养成吃苦耐劳的好习惯。对待工作,要埋头苦干,勇于奉献,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八条
珍惜劳动成果,生活俭朴。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不攀比,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家长提出不合理的生活要求,合理使用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
第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谦恭礼让,尊敬师长,体贴父母,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就餐、购物、购票等,主动排队,不得拥挤;参加集会、观看演出、比赛等,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事,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物。爱惜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不乱涂抹、乱刻划。借物按时归还,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团结同学,树立正气。同学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主动帮扶贫困同学;对同学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不在公共场合有意或无意贬低他人,不说闲话,不传闲话;正确处理同学间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惜时守信,言行一致,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第十四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忠诚老实,谦虚谨慎,虚心接受他人的正确批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说话办事力求有理有据,不制造和传播有损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
第十五条
上网浏览,情趣健康。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看淫秽、色情、迷信的书刊、网站等,不沉迷于游戏,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获取健康有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充分展示新时期大学生的新形象,努力把自己培养成经得起社会挑选的新型大学生。
第三章 学习生活纪律
第十七条 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晨读、晨练、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不在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的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 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课间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闹;课余,进行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自觉保持教学和学习场所的安静。
第十九条 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生病有事提前请假;遵守课堂纪律,不妨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第二十条 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规定和安排,诚实应考,不舞弊。
第二十一条
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保持室内整洁,遵守作息时间,文明就寝,自觉维护生活秩序,不在学生公寓起哄、摔物或大喊怪叫。
第二十二条 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不以任何理由顶撞、威胁、刁难学校管理人员,妨碍其正常开展工作,更不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尊重异性,异性交往要做到自尊、自重、自爱,交往得体。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异性间过于亲昵等不得体的行为。不得在校内公共场所从事麻将、牌类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生活态度健康积极向上。遇烦恼、无法理解、想不通的事情主动向老师、知心朋友或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倾诉、交流,获取帮助,做心理素质好、人格健全的人。
第四章 服饰礼仪举止
第二十五条 着装文明得体,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禁止身着超短裤、超短裙、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学习和工作场所。
第二十六条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仪容整洁,不留怪发;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泼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吃零食。
第二十七条
语言文明,说话不夹带粗俗字词,使用礼貌用语。
第二十八条 举止文明,不打架斗殴、不赌博酗酒。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办公室、教师活动场所,先敲门或喊“报告”;室内无人或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遵从交往礼仪。在宿舍,有老师进入或宾客来访时,以礼相待,起立相迎,热情招呼,问候让座;路遇老师,主动问好、致意;乘车时,应礼让老师先行上车;参加集会等集体活动时,如有老师和来宾到场,起立并鼓掌致意,散场时,让老师和来宾先行退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二○○九年十月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