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做好毕业生择优推荐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
2.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3.院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奖学金次数不少于2次,并且获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勤学守纪标兵”、“勤学守纪突出学生”、“技能标兵”、 “技术能手”、“单项奖”等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2次(二年制学生不少于1次)。
4.在校期间课程成绩无不及格。
5.个人诚信情况良好。
(二)院级单项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
2.在校期间课程成绩无不及格。
3.个人诚信情况良好。
4.各类院级单项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
(1)思想品德单项优秀毕业生:思想进步,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重大影响者;为保卫公共财产做出突出贡献者。
(2)学习成绩单项优秀毕业生:学业成绩每学期排名前15%以内,而在校期间奖学金次数不少于2次者。
(3)技能单项优秀毕业生:参加省级技能比赛获一等奖,国家级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
(4)创新创业单项优秀毕业生:参加省级创新创业比赛获一等奖,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三等奖以上。
(5)社会工作单项优秀毕业生:积极参加院、系学生工作,成绩突出者,获院级以上荣誉2次以上。
(6)文体单项优秀毕业生: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个人前三名,国家级体育竞赛获个人前八名。参加省级文艺比赛个人获第一名,国家级文艺比赛个人获前三名。
(三)系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国家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
2.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3.系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奖学金次数不少于2次,在校期间获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勤学守纪标兵”、“勤学守纪突出学生” “技能标兵”、 “技术能手”、“单项奖”等系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2次(二年制学生不少于1次)。
4.在校期间课程成绩无不及格。
5.个人诚信情况良好。
(四)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评选范围及比例
以系为单位,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不超过当年该系毕业生总数的6%;院级单项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当年该系毕业生总数的3%,评选范围系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不超过当年该系毕业生总数的10%。
三、评选程序
1.各系根据评选条件和毕业生个人材料进行初评,确定名单,经审核后在所在系公示三天,接受本系师生的监督。系级优秀毕业生须报学生处审核,院级优秀毕业生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2.评选工作要做到四个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3.学生处汇总全院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后公示一周,并受理投诉。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如发现在取得荣誉称号后,不能如期毕业或因违纪受处分的,经学生处审定后报学院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优秀毕业生初评工作应在每年三月上旬完成。
四、奖励办法
1.对优秀毕业生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或系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2.院级优秀毕业生有资格参加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3.学院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各级优秀毕业生就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温职院〔2007〕7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