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创业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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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规程
  • 所属类别:办事流程   时间: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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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定并制定相关细则,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工作规程、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评选条件、奖励标准与名额严格按照省政府、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进行分配。
     
    第二章 学生申请
    第六条  各系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获得年级或专业教师书面推荐后,向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二、三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在校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按相应评选办法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班级评选小组评选出名单后,报系评审小组审核,系评审小组核实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结合本系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等情况,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系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获奖和受助学生评审材料,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月或分次发放给受助学生。按时发放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院将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程的条款。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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