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文)和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
二、学院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院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经过审批,凡面向全院举办,均需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单位自行组织面向本单位的,由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由院团委审批。后两种情况,均需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主办者要如实填写《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见附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审批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学术讲座原则上应提前3天、大型报告会等提前1周申请。
五、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主办者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规定,经学院外事办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由院外事办或党委宣传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六、主办者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作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六、我院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院批准,我院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等,其所在单位党总(直属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院师生作为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七、主办者负责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等的安全工作,规模较大的,可以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主办者要会同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报告会结束后,主办单位和审批单位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学院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一经查实,要对主办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在校内外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
十、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