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标准化”是一项“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这里的“条款”,是指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用陈述、指示、推荐等形式。标准就是由一些条款组成,为了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实施国家标准时一定要注意条款的表述方式。
(1)陈述型。陈述型条款在标准中仅用来提供信息,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其表述形式有:
①用一般陈述句提供信息。如“期刊一般依次分卷期出版”“在组合形式的单位中,用专门名称和符号往往是有益的”。
②用助动词“可”或“不必”,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允许的行为。如“期刊可出版增刊”“(连载的文献)其后续部分不必另行著录,可在原参考文献后直接注明后续部分的年份、卷、期、部分号、页码等”。
(2)要求型。要求型条款表示如果声称符合标准需要遵守的准则,并且不允许有差异。其表述方式有:
①用祈使句表示指示。如“刊名不得随意变更”“单位符号一律用正体字母”。
②用助动词“应”“不应”等表示必须满足的准则。如“期刊每期应编有目次页”“不许用重叠词头”“不能使用ppm,pphm和ppb这类缩写”“如果要采用数值方程式,则在文中必须指明单位”。
(3)推荐型。推荐型条款介于上述(1)和(2)之间,既不是强烈的“要求”,也不是一般的“陈述”,常利用助动词“宜”或“不宜”等来表述。
①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的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如“目次页不宜编入期刊正文的连续页码”“(文章各部分的字体、字号及编排形式)如需要变更,宜从新一卷(年)的第1 期开始”。
②某个行动步骤、做法是首选的,但未必是要求的。如“广告宜单独编制广告目次”“(条码)优先位置为封一的左下角,也可为封四的右下角”。
③不赞成也不禁止某种做法。如“期刊文章的正文部分,其字号不宜小于汉字5 号字”“(页码)一般不应逆转”“文后参考文献原则上要求用文献本身的文字著录”。
(摘自《编辑学报》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