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来稿必须在3日内进行登记;所有来稿一律实行匿名审稿。
二、经登记的稿件,附上审稿单,一周内送交责任编辑审阅;外审稿一周内发出审稿函。
三、责任编辑接到稿件后,10天之内写出审稿意见,送交回编辑部;外审稿超过15天未收到审稿意见,应及时发函催办。
四、经责任编辑审读的稿件送常务副主编终审;涉及重大问题而需送院领导(编委会主任、主编)审阅的稿件,10天之内交回编辑部。
五、经责任编辑审读需要修改的稿件,责任编辑除给出审稿意见外,还应在稿件中直接体现;需退修的稿件,5天内送(寄)作者;接到作者修改稿,5天内交原责任编辑复审后再行终审。
六、稿件自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处理完毕。
七、每期学报稿件,必须在该期学报出版日期前一个月由常务副主编终审同意采用的稿件,根据稿源情况及出版计划初选稿件目录送主编审核签署意见。
八、文稿打印、校对、排版后,根据版面页数由常务副主编初定该期所发文稿,编制目录送主编审定签发。
九、每期所发文稿、审稿单以及经主编签发的文稿目录一并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