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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09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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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馆所藏图书资料系国家财产,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广大读者应自觉爱护书刊资料,如有丢失、污损图书行为,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凡借出或查阅的图书报刊,如发生遗失、撕页、挖去插图、乱写乱画、涂抹污染者,借阅个人必须负赔偿责任。
    (二)借阅的图书报刊如被损坏但不影响继续使用者,视其损坏程度,照原价的10%—50%赔偿。
    (三)借阅的图书报刊如遗失或严重损坏(即影响继续使用)者,须以相同版本相同装帧之原书刊抵赔,无法以相同版本赔偿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2、珍贵中文书、进口的原版书(包括港台版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
    3、二本以上的多卷图书按全卷的总价赔偿。
    4、期刊单行本,按该半年订价赔偿;合订本,按该刊全年订价的二倍赔偿。
    5、单篇报纸,按该报的一月订价赔偿;合订本,按该报全年订价的二倍赔偿。
    6、对于被严重损坏的书刊资料按上述第1条至第3条规定赔偿后,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归我馆所有。
    (四)无论遗失或损坏,在未按规定赔偿前,该读者暂停借阅本馆书刊。
    (五)对于故意损坏学院书刊资料者,按照本办法上述诸规定加倍赔偿外,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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