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学院(温州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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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0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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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既有适度基础理论知识,又有很强技术应用能力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教学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体格等方面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学生注册姓名以录取档案为准,毕业离校之前不得变更。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学生证只作为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两证。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补办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方能补办,办证费由学生自负。第三条 新生在体格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的前两天为学生报到、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 学生所在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学期开学的一周内分别向教务处和学生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无故未到校的学生名单。教务处于开学后第三周公布自动退学学生名单。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复学批准,不准注册。第二章 考勤和纪律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将对其应参加的教学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参加校外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学生的考勤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第八条 实行弹性学制。 各专业学生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经批准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可工学交替,边工作边学习,或休学一段时间从事创办企业、务工等活动。允许学生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可延长三年。第九条 实行绩点学分制。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按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须修满120-135学分。实行选课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相应课程的选课手续,不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学生学习成绩的绩点值将影响学生每年的选课量(具体规定参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人数少于15人的选修课程不设班开课,学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技能选修课程设班开课的人数按实际操作工位确定。学生选修课程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因选课不当需弃选、改选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改退补选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必须坚持修完。对选而不修者,按旷课记载,再选该课程须交纳重修费。第十一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其免修或免听课程:(一)学生参加课程免修考核,其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及以上程度者,准其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的记载为“80”分或“良好”;学生参加课程免修考核,其成绩在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者,准其免听,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和课时内实验、实训,参加课程考核,其成绩按课程考核的成绩记载。(二)平均绩点值达3.5以上者,一学期可申请不超过2门的免听课程。其要求与上述(一)免听要求同。(三)学生已取得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等级相同的各类证书者,准其免修对应的理论课程,课程的成绩按证书所标等级、成绩记载,或记载为“合格”,其绩点的计算参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四)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准予免修。(五)学生因公致残或因严重疾病后遗症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体育部确认,可予办理免修。因体弱、患慢性病及其它生理方面的原因不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体育课由体育部确认后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特定军训课目的训练,不得要求免修。体育课考核项目及标准由体育部规定。第十二条 要求免修(听)课程的同学可按下述规定办理:(一)在学期初第一周前填写《免修(听)课程申请审批表》,向学生所在系和任课系部提出下学期免修(听)课程申请;(二)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任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和申请学生。在获得免修(听)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三)属第十一条(一)种情况者,凭学生证、免修(听)申请审批表,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由任课系部组织的课程免修(听)考核;(四)属第十一条(三)种情况者,须提交学生证、身份证和相关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五)对获得免修(听)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 “两课”、体育课、军训、实践课(含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未修过的不得免修和免听。第十四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本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且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的,经批准可在系内或跨系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学生修满辅修专业主干课程规定学分及以上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对于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明,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对学业期满,虽辅修专业达到规定学分、但主修专业学分不满的学生,仍按结业处理。辅修专业课程须按学分交纳辅修选课费,收费标准参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辅修办法详见《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辅修制的规定》。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重修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均载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六条 课程的学时学分、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该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考核的规定执行。经申请和批准,学生可在学期初二周内查验学习成绩。第十七条 学生在某门课程旷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提前向所在系提交证明材料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在缓考课程的下一次考试时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十九条 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应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前申请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由学生所在系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或指定教师单独辅导。单独辅导课程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教考分离。重修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第二十条 凡一学年已获学分数低于所选课程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学习;凡已获得学分数低于所选课程应获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允许跟下一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下一年级的正式学生。第五章 转专业(系)、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要求转学、转系(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要求转系(专业)、转学:(一)学生经严格考核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以利就业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系(专业)学习者。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转系(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二年级以上者;(三)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属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申请转系(专业),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初审后填写转系(专业)申请表,申述转系(专业)的理由,由所在系(专业)主任推荐并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专业)按同级标准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合格后,由系(专业)主任签署意见,连同本人申请、考核结果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二)属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情况的学生转系(专业),由个人凭县(市、区)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学院医务室、所在系(专业)和拟转入系(专业)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因疾病原因需转专业者,原则上系内调转。(三)经核准转专业的学生,应补修转入系(专业)规定的课程,也可安排在低一年级插班学习。转系(专业)学生,遇有已修过课程,凡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的可办理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专业任选课或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四)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由我院同意推荐,由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转入本院的学生须经院教务处审核,通过转学考核合格,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接收。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间修、应征入伍、出国留学者;(四)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或一学期为期。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必须办理复学或休学延期手续。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算起。第二十六条 凡休学者在离校之前应办理离校手续,同时交回学生证。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后的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时,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院医务室确认、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低段年级学习。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三)参军退伍返校复读的学生按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国内其他院校。第七章 退学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每学年末进行一次学分统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二)休学期满,开学后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患者;(四)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六)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八)一学年内所选课程已获学分数低于应获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九)违反校纪校规达到退学条件者。根据上述条件第(一)至(八)款而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的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并获得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岗位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平均绩点值达到2.5及以上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系主任推荐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第三十二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修业期满时,由所在系、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一)历年有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二)未修满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者;(三)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计算机、外语和职业技能或岗位证书者。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补发有关证明。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二00三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职学生中开始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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