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温职院学〔2008〕124号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规范我校学生网络行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依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和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行为”是指我校学生或学生组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所进行的一切网上活动。
第四条 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程序,依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页、电子出版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盗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者他人网络虚拟财物的,依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学校或他人声誉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包括www、ftp、bbs、mail、proxy等形式的网络服务。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未经允许,进入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或者非法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
(六)制作并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制作计算机病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管理 处罚 网络违规 办法
发:各系(部)、处室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