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时尚设计系学风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氛围,形成良好的系风和学风,把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根据学院学风建设精神,针对轻工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创建优良学风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核心内容,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强化建设,注重实效,开拓创新,逐步使本系学风建设由规范要求向习惯养成转变,达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目的,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教育管理服务并重的育人理念,按照“全程管理、分段负责、关键控制”的思路,建立辅导员巡查、专业教师课堂管理、学风信息员现场记录、学工办学风预警、系办学业警告、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学风管理体系。
第四条 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成员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由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系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系党总支、行政的总体布置,负责学风建设具体工作。专门成立学风信息员队伍,成员由负责学生日常管理的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系学生中选拔确定,原则上每个班级不少于1名,纳入学生干部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树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的思想,在教职工中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专业教师要严格课堂管理,认真遵守教学规范,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根据授课计划和课程标准授课,认真备课,充分准备,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按时布置和批改作业,进行答疑辅导;严格按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考勤和记录;客观、公正评定学生课程成绩;认真倾听并积极接受学生提出改进教学方法的意见,积极开展教改教研活动。
第六条 加强专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专业意识,举办专业性讲座,开展专业实践、技能大赛,全面拓展学生素质。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七条 坚持全程管理、全员参与、分段负责、关键控制。把学风建设贯穿学生学习生活全过程,贯穿各个教学环节,实现全程管理。在岗位工作职责基础上,明确全体教职工的学风建设责任,形成全员参与。规范辅导员巡查、专业教师课堂管理、学风信息员现场记录、学工办学风预警、系办学业警告、纪律处分工作,实行分段负责、责任到人。确定学风管理关键控制点,重点做好学生日常管理、课堂管理、学风预警与学业警示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要注重学生的习惯养成,强化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定期组织巡查,培养学生按时起床、坚持晨炼、自觉早读的习惯。
第九条 专业教师负责严格课堂管理,按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考勤和记录,交学生工作办公室归总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学风预警与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十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学生考勤记录的数据统计工作,根据规定对达到相应标准的学生进行学风预警,做好记录与存档,并向学生家长进行通报,发挥家长的参与管理作用。
第十一条 系办公室负责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对一学期课程有2门不及格或重修的学生进行学业警告,由班主任进行专门谈话,向家长寄送“学业警示通知单”;对一学期有3门及以上不及格或重修的学生,及时报告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进行学业警告谈话,向家长寄送“学业警示通知单”。对违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预警实施办法(试行)》(温职院学[2009]166号)的学生,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的独特作用,重视学生各类先进的评比和表彰工作,坚持“抓两头、带动中间”,形成良好的学风建设软环境。利用好教室与宿舍资源,发挥教室的学习主阵地作用,开发宿舍的课堂延伸功能,建好学风建设的硬环境。
第十三条 严格党支部、团支部组织生活,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党团员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学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 系教学督导室有计划地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活动,系办公室定期开展教学检查活动,评价和检查结果汇总上交系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系领导要经常深入课堂,解决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专题研究教学和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做好班级同学的学习情况记录,每周一次定期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及时向班主任进行反馈,对学习纪律散漫的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学生信息员的记录不作为处分依据。
第十六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评比一次“笃志好学班”。辅导员巡查各班级上课学生出勤和课堂纪律情况,巡查结果作为“笃志好学班”的一项评定内容。学生会做好日常学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督察结果存档作为“笃志好学班”的评定参考。各班级每月召开一次学风建设主题班会并将班会记录及本月学风建设情况汇总上交系学生会权益服务部,作为班级学风建设自评材料,作为“笃志好学班”评定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系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