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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1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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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培养学生自力自强的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助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院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初(寒、暑假期间的用工申请除外)。

    第十条 设岗部门需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明确岗位人数、岗位要求和工作内容,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十一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期组织勤工助学招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范围公开招聘岗位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纪律处分。

    2.确实有经济困难或有较突出的特长。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注重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应聘登记表》,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申请报名地点为各系辅导员办公室。各系进行资格初审后,将申请学生信息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相关信息在全院范围公示,建立并更新勤工助学资料信息库。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招聘,经用工部门面试后聘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范围公开聘用学生信息。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别岗位因特殊情况需招聘非贫困学生,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因实际情况需更换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要求和学生的申请,选派学生上岗,并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两份及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做好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用工部门应明确岗位职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经用工部门推荐,考核优秀,可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换岗,如有变动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岗位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无故离岗者,取消一年内勤工助学的资格。勤工助学学生无权擅自推荐他人上岗。

    第二十二条 对在岗位上有违纪现象或表现较差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用工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立即取消其上岗资格,严重者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末,学生复习迎考期间,用工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上岗。如仍需学生上岗,用工部门和学生协商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兼职工作;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系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系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全院或全系范围公开相关信息。各系组织招聘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及学生应聘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并发放。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按工时计费的,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每人每月工资总计不超过320元;按月计费的,每人每月月工资300元。

    第二十八条 聘用学生应于每月25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月的勤工助学工作记录卡,酬金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次月的5日前。延期上交或工资表填写不合格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顺延一个月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学生 勤工助学 办法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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