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关于下达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01号)
二、受理机构:学生管理科(行政楼107室)
三、办理时间:每年10月至12月
四、办理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办理流程:
学生处根据相关文件拟写《开展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工作的通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工作会议(公开评选条件、名额和评选程序)→各系在贫困生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将结果在系内公示三天(系公告栏、系网站),申报候选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内公五天(学院网站、学工在线、学生公寓公告栏),受理投诉→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将评审结果寄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样表→各系辅导员编制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样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表→院领导签发→计财处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六、咨询电话:86680072
七、投诉机构及电话:8668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