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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09年12月31日
  • 一、总则
    教材建设是高职院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环节,是体现学院办学成果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教材建设,规范申报、立项、评审和管理工作,促进我院的教材建设上水平、上台阶,出更多精品教材,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立项要求
    1.体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成果;体现专业优势、专业特色和课程特色。
    2.解决专业教学急需,填补教材空白。
    3.教材类型可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
    4.基础理论课教材以“必需、够用”为度,以强化应用为重点;专业课教材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为目的。
    (二) 立项条件
    1. 拟申报立项的教材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原则上应具有较完整的课程讲义。
    2.教材参编人员应具备编写教材所必需的教学经验、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合理,能处理好本职工作和教材编写的关系。编写组成员中必须有行业企业专家,体现校企合作共建。
    3.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高职教学经验;主讲其编写教材所相应的课程。
    4.各级重点建设专业主干课程和精品课程的教材优先立项。
    (三)立项程序
    1.教材建设申报立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急需申报立项的,也可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直接审批立项。
    2.申请人须认真逐项填写《教材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附上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系(部)进行初审并签署明确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3.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审核建议,学院组织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终审。
    4.相同或相近的立项申请,须由申请人在评审会上进行答辩。
    三、项目结题
    (一)正式出版或印刷完毕的教材可申请结题。
    (二)项目申请人应填写《教材建设项目结题报告》(附件二),并附上教材原件报教务处。
    (三)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正式结题。
    四、项目建设经费及使用管理
    (一)教材建设经费主要来源
    学院的教材建设专项经费;国家和省重点、规划教材的下拨及配套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
    (二)教材建设启动经费及补贴标准
    1.对于立项建设的教材,学院按教材等级给予立项启动经费;对于有划拨建设经费的省级、国家级的立项教材,学院确保按规定予以配套,若配套后仍低于学院标准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正式出版或讲义编印后按不同等级给予项目组一次性经费补贴。
    2.在院级正式立项建设的教材中评出10%作为院级重点教材,重点教材的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院在建设经费上予以上浮20%的倾斜。
    3.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点规划教材的立项。院级立项的教材建设项目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经费按高一级拨付,不再重复计算。
    4.学院鼓励本院教师参加校外人员担任主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参编者所在部门应给予支持,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按院级出版教材的标准给予参编者一次性经费补贴。
    5.具体立项启动经费与补贴经费标准见下表:
    教材等级
    国家级
    省级
    院级
    出版
    讲义
    立项启动经费(元)
    4000
    3000
    2000
    补贴经费(元/千字)
    30
    25
    20
    10
    (三)经费使用与管理
    教材建设启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温职院教〔2007〕36号)执行。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一经学院批准,即视为主参编人员与学院建立了教材编写的契约关系,无正当理由任何人无权自行中止或不按要求完成教材编写工作。否则,课题申请人两年内不能再申报学院教材建设项目。
    (二)每年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立项教材项目进行过程考核,并进行不定期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教材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对于不按要求完成编写出版任务,学院视具体情况追回相应项目立项启动经费。
    (三)因工作或其它不可预测的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做出相应的完成期限的调整,教务处备案留查,但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附则
    (一)对国家、省级、院级重点规划教材,学院按《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温职院教〔2007〕5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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