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制度、组织和职责上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保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的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和各党总(直)支分别对学院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属党的基层组织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系(部)、成教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本院和本单位行政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属行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处(室、部)的领导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科室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纪委、监察审计室在学院党委、院长室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委、院长室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组织部按规定将学院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在组织干部任用考察时,应征求纪委、监察审计室的意见。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委、院长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汇报;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学年考核之中进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根据上级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院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应定期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并根据情况作出研究部署;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院干部大会,传达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党课、党风廉政形势分析会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三)负责学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四)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按照《中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规定,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探索民主决策的方法;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中层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学期一次向党委、院长室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
(三)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每学年至少一次以集中学习的形式对分管部门的干部、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对发现或接到举(通)报分管部门出现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尤其是分管部门正职自身存在轻微问题,要及时亲自进行提醒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涉及学院处级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亲自过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协助学院党委制定每学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在学院书记、院长领导下筹备组织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院干部大会;
(二)对学院处级干部上岗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对轻微违纪违规的学院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对接到举报的机关部门、系(部)和成教学院存在问题,要及时与该单位领导进行沟通谈话;分期分批地对机关部门、系(部)和成教学院开展定期谈话,共同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
(三)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严格按照权限范围对大案要案组织力量严肃查处;
(四)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院长室提出建议;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院党政领导的参谋;
(六)加强纪检监察审计队伍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系(部)、成教学院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在本单位每学期的工作计划、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三)认真抓好惩防体系建设,扎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进行党风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进课堂。完善本单位制度体系建设,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二级管理的经费使用制度、评比和选拔制度、耗材采购与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等。正副职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坚决贯彻落实好信息公开制度的各项要求;
(四)对于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存在的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学院分管领导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清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机关处(室、部)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布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三)认真抓好惩防体系建设,扎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业务管理上,制定和完善学院的规章制度,促进学院惩防体系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的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管理制度,例如工作人员守则、业务工作程序、公用物品保管办法等。正副职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副职每学期要对分管工作中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坚决贯彻落实好信息公开制度的各项要求;
(四)在履行职能时,负有本部门工作中涉及的党风廉政规定向工作对象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五)对于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学院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系(部)、机关部门、成教学院等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该项考核工作与学院学年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依据学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由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选拔任用、晋级、提职称、加薪、评为先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达不到良好以上的单位和部门不能评为先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学院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追究,应明确区分三种情况: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违纪问题;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能够积极查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不认真查处。
第二十条 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是指学院副处以上干部涉及的政治、经济(五万元以上)等案件。
第二十一条 其它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巨额资产设备损失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二)对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被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改组等处理。
(二)被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和组织部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各系(部)、成教学院党总(直)支和机关处(室、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