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室、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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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10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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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有效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情况沟通和工作联系,关心、爱护干部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把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令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依据中央纪委及上级纪委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的类型、对象和内容

    谈话分任前廉政谈话、定期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类型。

    1.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任各部门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实行的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可结合在组织部门组织的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中进行。主要进行两方面教育:

    1)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提高其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认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2.定期谈话。是对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以及班子成员任期中或任期末进行的谈话。每任期不少于1次。可以单独谈话,也可以结合工作会议、调查研究和民主生活会进行集体谈话。

    谈话对象。学院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同各系、部、处、室、馆、所、中心正副主任(处长)和党总支正副书记的谈话,必要时可请纪委委员参加。

    主要内容。是围绕所在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互相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提出加强和创新的意见;同时针对领导干部个人执纪守规,以及正确行使权力,加强工作作风,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要求,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3.诫免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认真履行教育、保护职能,对领导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防微杜渐,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的工作。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学院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同各系、部、处、室、馆、所、中心正副主任(处长)和党总支正副书记的谈话。如果问题特别严重或是对领导班子集体的诫勉谈话,由学院党政领导负责进行,纪委书记参加。

    谈话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单位,可视情况对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重点是处以上领导干部。

    主要内容。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突出,经过初核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部门或单位存在的普遍性的不良现象,应予以重视或纠正的问题;四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五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问题。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

    1.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的谈话由学院纪委书记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室承办,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2.诫勉谈话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向学院党政领导提出建议,经同意后组织实施。谈话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应提前3天通知被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备。纪检监察部门应作好谈话的记录,并负责向党委通报。

    3.谈话的相关资料要认真整理归档。做好谈话后的跟踪,了解被谈话对象的思想认识和改进错误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1.被谈话对象需要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可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2.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准将检举、反映的材料直接转给被谈话对象,也不准将检举人、反映人的情况透露给被谈话对象,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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