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为学院的科学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内部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有资质的审计人员,对学院所属各部门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十工作,对院长和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教育厅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院长领导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 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 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三) 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四)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五) 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院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成立内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评聘。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院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 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报废和清理;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成教学院、四方公司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效益;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中层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院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 五)参与学院财务、基建、对外投资、招投标等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规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上一级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根据学院的授权,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理与处罚。
第十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的审计证据、有关证明材料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完整且富有建设性。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小组对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照审计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机构的审计处理、处罚不服的,可在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小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审核后,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观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处罚的决定;需追究党纪或行政责任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