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科学选才、体现特色、公平竞争、公开选择”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校招生工作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按照学院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招生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干涉招生职能部门具体的操作程序。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要研究招生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学习招生业务知识,掌握招生录取的工作程序。在监督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
(一)宣传国家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监督检查学院招生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对不符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招生职能部门及时改正;
(四)受理招生工作中有关违法违纪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招生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
(一)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进驻录取现场,履行监督职责;
(二)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组成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学院招生工作会议;
(三)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如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招生监察人员的直系亲属报考我校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