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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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10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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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部)、处室,成教学院,四方公司:
        根据2007年下发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精神和我院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对我院的差旅费开支问题作出如下调整:
    1.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院级领导按实报销;处级干部按每人每天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进行报销。教授、副教授分别按院级领导和处级干部标准进行报销。出差人员凡住宿费(指一次平均住宿费)少于住宿标准的,可领取节约额50%的住宿节约奖;每人每天住宿费,超过标准50元内部分自负20%;超过标准50元以上部分自负50%;参加会议、学习和培训的人员不发住宿节约奖。          
    2.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
    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超过部分的时间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到温州市内办事、到机场接送客人,不作出差处理。到温州市属各县出差,按每天20元进行补助。
    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
    3.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①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②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③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本规定自9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实施细则》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9月1日前发生的所有业务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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