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合理、合规,堵塞乱收费现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规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面向学生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管费、上机费、代办费等所有费用。
二、学院事业性收费归口院计财处管理。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三、学院计财处负责全院的发票、收据管理。由计财处统一到市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因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在院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也由计财处统一印制。计财处应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缴销和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四、学院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为计财处财会人员。所有收费应由财会人员收取或经计财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各部门因收费需要可以设立兼职收费员,但应报计财处审核同意方能参与收费,兼职收费员的变更必须征得计财处同意。
五、财会人员和各部门收费员负责本部门的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缴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管理票据。
六、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发改委批准或备案才能收取。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
七、各部门受外单位、团体委托进行事业性收费,须将委托书或有关文件报计财处备案后方能收取,并且须采用委托单位的合法收据。
八、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以及事业性收费应当终止时,收费部门必须及时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九、全院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部门所需要票据统一到计财处领取、登记,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计财处核销,结清后再领新票据。年度终了,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应送计财处审核结算。
十、院内各单位间的费用结算,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
十一、各部门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十二、收费部门和收费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亮证收费。
十三、学生因故退学,按月计算应退还的学费和住宿费,从办理退学的下个月开始计算。
十四、学生正常毕业,按离校时间计算退还的住宿费,计算办法同上。
十五、学院按学年与学生结算代管费。
十六、学院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计财处和纪委监察室应按各自工作职能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收费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一)院内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经过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院予以没收和处罚。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1、现金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2、现金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计财处的;
3、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部门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4、不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5、不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
对于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学院管理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处理,若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办法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