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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暂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10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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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学院暂借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院一切暂借款,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报销、归还。
    二、借款项目和范围:教职工出差、零星购物、进修、做课题、住房借款、新到校工作人员生活费借款、学生活动借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借款。
    三、借款办理:
    1、教职工因出差需暂借款,系部教职工须凭经本部门领导审批的出差审批单,到计财处填写“领款凭证”,审核后予以办理预支款手续;系部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须凭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的出差审批单,到计财处填写“领款凭证”,审核后予以办理预支款手续。
    2、职能部门因采购需暂借款,采购员凭经分管领导审批的购物审批单,到计财处填写“领款凭证”,审核后予以办理预支款手续。
    3、根据《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教师因进修研究生学历、学位、研究生课程需暂借款,须凭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的教师进修审批单,到计财处填写“领款凭证”,并经人保处及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暂借款手续。
    4、根据《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教职工因做课题需暂借款,填写“领款凭证”,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暂借款手续。
    5、因开展学生活动需要暂借款,院学生管理部门凭经审批过的学生活动经费预算单,填写“领款凭证”,经学生处长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暂借款手续,暂借款金额超过2000元还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各系由系辅导员凭系书记签字的学生活动经费预算单,填写“领款凭证”,到计财处办理暂借款手续,暂借款金额超过2000元时还须经学生处长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6、教职工因购买住房需要暂借款,办理住房借款时应签订住房借款协议,凭协议书到计财处办理暂借款手续。
    7、新到校人员(指正式在编人员)办理生活费借款,凭人保处的证明,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暂借款手续。生活费借款的最高额度为2000元。
    四、借款报销和归还:各种暂借款,必须有明确的报销或归还时间。
    1、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学院后的十天内报销。
    2、零星购物应在所购货物办理验收入库后报销。
    3、开展学生活动的借款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
    4、住房借款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从工资中按月扣回。
    5、生活费借款在来校后的第一个学期末一次性扣回。
    6、进修借款应在进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销。
    7、课题借款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报销。
    8、因特殊需要的借款,由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确定还款时间。
    9、各种因公借取的暂借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在一个月时间内或提前将款项如数退还学院计财处。
    五、暂借款管理的责任
    1、学院计财处是各种暂借款的办理、使用、报销或催还的直接办理、管理、监督和执行的具体职能部门。
    2、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提醒和催促本部门借有暂借款的人员及时报销和归还,特别是对于超过还款时间的借款人员,应告知或以行政办法催促其本人立即到学院计财处报销和归还。
    3、借款人必须对所借取的暂借款的安全负责,必须按规定用途进行使用,并按时到学院计财处报销和归还。对逾期未报销和归还的借款,由计财处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发出后十天内仍然未报销和归还的,计财处将欠款名单报经院领导签发后转由人保处将欠款直接从工资中一次性扣回;以上各种借款如果当月本人工资不足扣还的,依次从下月工资中扣回。
    4、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凡有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销、还清借款的,原则上不允许再借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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