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学习食品卫生知识,自觉遵守食堂卫生制度,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食品存放整齐,生、熟食及食品用具分开,不得混杂。出售食品必须用食品夹,不得用手直接抓取;不出售落地、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