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院出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大型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以及工程所需材料与配套设备采购等活动。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制,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不予实施。
第四条 对于进入温州市招投标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学院建设项目的
管理实施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工作。
对于成教学院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的,由成教学院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通过基建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基建工作会议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主持,纪检监察审计室、计财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与讨论内容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基建工作会议无法确定的事务,则按规定向学院上报。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建设项目按照附件一的流程进行立项审批。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附件二)后,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对应部门的业务主管院领导审定;然后由后勤基建处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进行初审、对应部门的业务主管院领导审定;最后由计财处审批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有关教学、实训、校企合作方面的建设项目,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教务处;
有关科研方面的建设项目,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科研处;
有关学生活动方面的建设项目,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生处;
有关行政办公方面的建设项目,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党院办;
有关校园安保、消防方面的建设项目,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保卫处;
有关网络通信方面的建设项目,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图书信息中心;
有关后勤保障方面的建设项目,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后勤基建处;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部门提出重大变更修改意见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于建设项目比较复杂、单个部门难以做出审核意见的,可由初审部门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联审讨论确定审批意见。
第三章工程发包
第九条 经过立项批准后的工程项目,应一次性整体发包,不得肢解;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格的法人或者组织,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第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装修类除外)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修类、园林景观类项目
,须进入温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下(装修类30万元以下),2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须进入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交易;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上述规定但经过温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院自行招标的项目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本规定实施期间,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发布新的文件中规定应招标的限额低于上述规定的则依照国家及地方的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发包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依照相关规定选定承包单位。
(一)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下,2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但经过温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院自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承包人的,经基建工作会议讨论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谈判等方式来选定承包人。
(二)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以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等预计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后勤基建处采用电话、传真或书面询价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建工作会议讨论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人。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招标的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招标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后勤基建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站或报刊等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的公告应保留至报名截止日期后。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后勤基建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规模;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
。
第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附件三)工作。
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及数额。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定承包人的,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投标人的,投标单位不少于两家。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活动无效。是否延长报名时间或采取其他招标方式,由基建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当报名单位只有两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承包人;当报名单位只有一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选定承包人。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及询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由主管基建的院领导、后勤基建处、计财处负责人构成,评标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成为评标小组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纪检监察审计室的监督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系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小组成员回避后空缺的人员由相应部门其他人员补上。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小组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小组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并向投标单位发放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谈判响应文件;
(三)评标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规定确定接受谈判结果的最高(最低)标准;
(四)评标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逐个邀请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评标小组与投标单位一对一开标(确定第一轮报价)。开标结果向其他投标人保密;
(五)请所有的投标人进入第二轮独立报价,报价结果向其他投标人保密;
(六)评标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相应条款规定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报价,若需要进行继续报价,则重复本条款(五)程序;
(七)评标小组根据最后一轮报价结果及投标承诺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候选人;
(八)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会议,并当众宣布所有投标人的最后一轮报价、投标人的承诺及中标人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谈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并向投标单位发放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二)投标单位根据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编制谈判响应文件;
(三)评标小组根据谈判文件中有关给定确定出接受谈判结果的最高(最低)标准;
(四)评标小组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
(五)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分析、审核,并与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
(六)评标小组根据谈判的结果讨论后,决定是否选定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小组确定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的,评标小组确定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后勤基建处或者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异议。公示无异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即成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应当自公示期满并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人。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原则上使用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文本。若需要自行起草合同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起草。
第二十八条 合同管理应从工程立项时开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写入招标文件,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选定承包人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根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审查表》(附件四)条目内容要求进行三步审核,即合同经办人初审,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复审,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定。
第三十条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在10万-30万之间的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三十一条 合同盖章一律使用盖学院法人公章,不得用其他章代替,合同盖章按照学院有关印鉴使用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后勤基建处须将合同文本各送一份给计财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并做好备案记录(附件五)。
第五章 工程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方案确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规定。建设项目方案由后勤基建处牵头,会同学院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讨论,反复比较确定,对于涉及重大技术方案应广泛征询校内外专家意见。
在方案确定过程中,使用部门和职能部门应采用书面方式提供满足使用功能的设计参数,由后勤基建处汇总审定后提交给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后勤基建处技术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参加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全过程及时掌握工程动态,督促监理工程师加强工程监督,提高施工质量,协助解决工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能顺利完成。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后勤基建处应认真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仔细核对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并做好核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改造项目牵涉到建筑平面布置改变、功能改变、荷载、用电负荷增加等变化的,须经过专业设计人员设计论证。
第六章 工程例会
第三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工程例会,实行监理的项目工程例会由总监主持;未实行监理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主持,后勤基建处相关技术人员应参加例会。
第三十七条 后勤基建处应根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会议上不能给出处理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通过处室会议讨论解决或向主管院领导汇报解决。
第三十八条 每次工程例会都应有会议纪要。实行监理的项目,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记录、整理;不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指派专人记录、整理。
第七章 工程往来函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联系单由后勤基建处相关技术人员处理,处理完毕后,由资料员按项目对工程联系单进行登记和分类编号,然后分发给相关单位。
第四十条 设计变更类联系单
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申请单或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单,一般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初审,如果是属于功能变更或工程造价变动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后勤基建处负责人汇报解决;牵涉到功能变更的,必要时还应征求使用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同意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申请单,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交给设计单位审核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复核设计单位审核过的联系单,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在联系单上签署实施意见后由资料员转发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四十一条 工程量核定类联系单
后勤基建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联系单项目内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后勤基建处负责人汇报,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工程量核定。对于单项估价超过2万元的工程量核定,在工程量核定前,由后勤基建处通知纪检监察审计检查室参加工程量核定。参加核定的人员须在工程量核定单上签字确认。后勤基建处技术人员在核定单上签署意见后,后勤基建处负责人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署审定意见,并加盖后勤基建处公章,统一由资料员发给施工与监理单位。
第四十二条 材料、设备价格核定类联系单
专业工程师根据联系单项目内容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如有必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向后勤基建处负责人汇报,后勤基建处负责人根据调查的材料、设备内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调查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对于调查材料总价超过1万元的,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应派人参与调查。
市场调查范围一般限于温州市区,确有必要扩大调查范围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向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汇报后确定调查区域、时间与人员。
调查人员应将调查情况及时记录下来,参与调查的人员都应在记录表上签名。
市场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将调查情况在基建工作会议上进行汇报,会议讨论确定材料、设备单价后,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会议纪要在联系单上签署回复意见,报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复审、主管基建的院领导审定后加盖后勤基建处公章,统一由资料员发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其他往来函件处理
凡不属于上述几种类型的函件为其他往来函件,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统一安排处理。相关经办人员根据函件内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向后勤基建处负责人汇报解决。函件内容重大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及时向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汇报解决。
第四十四条 所有的工程往来函件处理完毕后,应保留一份存档备查。
第八章 工程资料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料员负责建设项目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资料员应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按项目设置资料管理目录,并收集资料。
资料收集应从项目前期筹划开始,到项目完成备案及资料移交至学院档案室和市档案馆为止。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都应保留,项目竣工后,资料员应及时将工程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装订,并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和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四十六条 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每个人都应将本人经办的资料及时提交给资料员保管。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往来的资料都应通过资料员登记后再接收或发放。
第四十八条 资料员从设计单位领回施工图后,应及时做好图纸归档工作,并根据相关技术人员的图纸发放意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人员领取图纸,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当图纸份数不足时,资料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加晒图纸。
归档的图纸上应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日期。归档的图纸一般不准借阅,情况特殊时,借阅人只能在资料室内查阅,不得带出资料室。
当一个项目出现新的修改图致使原有的部分图纸失效时,资料员应及时通知原领取图纸的单位与个人凭旧图纸换发新图纸,当已领取图纸的单位与个人无法提供旧图纸的,资料员应做好记录;对已归档的旧图纸,加盖“作废”章后继续保留;收回的旧图纸加盖“作废”章后集中保管。
第九章 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五十条 在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前提下,后勤基建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核实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合同条款核实支付条件和工程款支付数额后,经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复核,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批准后支付。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款支付应征询资料员的意见,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资料移交工作,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款清算应按照经审计单位审计、纪检监察审计室确认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进行支付。
第五十二条 每笔工程款支付都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复审、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批准、院长签发、计财处核实后再行支付。
第十章 工程结算
第五十三条 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及竣工资料移交后进行。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后勤基建处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室做好结算资料的核对工作。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一般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核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将核对后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送交至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五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审计人员对结算资料存在疑问的,应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审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当面校对,必要时应请后勤基建处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校对工作。
严禁审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私下单独校对。
第五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确认审计单位提交的审价报告。审核通过的结算报告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并报主管领导审定批准。
第十章 工程保修金退还
第五十八条 工程保修金的退还应按照双方签订后合同条款执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阶段性保修期或全部保修期届满;
(二)工程已完成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均已提交;
(四)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保修任务已完成;
(五)施工单位承担的维修款已结算完毕;
(六)其他应由施工单位完成的事项已完成。
第五十九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审核及办理工程保修金退还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院日常保障性维修项目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 ,均不包括本身,“……以下” ,均包括本身。
第六十二条 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国家及地方颁布新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基建工作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温职院〔2008〕5号)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试行)》(温职院〔2008〕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