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资产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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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方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10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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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益,切实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四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及各部门为学院教学、科研、招生、行政等活动及公司运作所需要购置的设备、生活用品、办公用品、食品及其他实物。
    第三条 物资采购实行使用部门上报,办公室汇集,统一采购的办法。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中心负责人签字,报经理室审批签字后方可采购。
    第四条 物资采购的基本方式
    1.采购单件或批量在3万元以上,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邀请学院纪检部门人员参加,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由使用部门与办公室负责询价,进行市场调研,在多方比较的基础上,优先选用信誉好、质量优、价格低的供货单位,同时上报学院纪委备案。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报公司经理室同意后,由使用部门、办公室共同确定供应商,同时上报学院纪委备案。
    第五条 公司大宗物资(如:学生床上用品、学生校服、学生军训服等)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餐饮中心大宗物品(如:大米、猪肉、食用油、冷冻品等)采用定期招标采购方式,日常蔬菜、调味品等物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或定点采购方式;超市商品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或定点采购方式;零星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水电维修用品采购询价采购或定点采购方式。
    第六条 物资购回后,凭《物品采购申请单》及原始凭证办理登记、验收、入库手续。
    第七条 采购人员持《物品采购申请单》、入库单、原始发票,经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经理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物资采购纪律
      1.参与物资采购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公司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2.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使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公司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办人员。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并按公司规定惩处。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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