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系晚自修管理办法
为切实推进学风建设,树立良好校风学风,引导学生锻炼坚强意志,促成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以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精神投入到学习生活中,创造严谨、好学、上进的学习氛围,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商管理系晚自修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19:00―21:00,对象暂定为工商管理系2010届学生。
二、晚自习期间应严谨遵守纪律,严禁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打闹、吃零食、抽烟等行为。
三、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同学,需向辅导员老师申请、征得同意,否则视为缺勤。请假单需交给自律委员会纪检部(3号教学楼401室)。
四、各项目负责人需配合纪检部干事做好对本班的随机性抽查考勤工作,每次晚自习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于当晚向纪检部上报考勤情况。
五、每位同学需按时参加晚自修,三次迟到或早退,视为旷课1节。
六、每次晚自习活动视为2节课。晚自修无故旷课累计达6节(含6节)者,需向辅导员老师做书面解释,纪检部予以预警通告;晚自习旷课达10节以上者(含10节),给予警告处分;晚自习旷课达20节者(含2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晚自习考勤统计独立进行,不与课堂考勤合计。
八、每位同学严格按照自己所选晚自习项目进行学习,不得擅自调整参晚自修项目。因特殊情况想调整晚自修项目的学生,需到到工商系401纪检部办公室申请,审批后于下周开始新的晚自修项目。
九、本制度于2010年10月25日开始执行。
十、本制度解释权归工商管理系辅导员办公室所有。
工商管理系辅导员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