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系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温职院【2017】50号)及《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温职院【2014】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考核组织
第一条 成立系考核组,成员由系副主任(主持工作)、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和教师代表3人组成,系副主任(主持工作)任考核组组长。系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对本系教师进行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系专任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加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考核。
1.当年病假(公伤除外)、事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2.非学院公派,但经学院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在发布考核通知时,已调离本单位的;
5.其它不参加考核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年度考核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有关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教师年度考核由教学工作业绩、科研工作业绩和服务与育人工作业绩三个一级指标构成。各一级指标中二、三级指标评分标准、分值除由各系自行制定外均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学工作量(g)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g1)和其他教学工作量(g2)。
第七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g1)总计35分,包括:①课堂教学;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③指导专业实习;④统一安排的教学督导听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