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技能比赛、科技竞赛、文体竞技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职业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科技竞赛等活动成绩突出;
2、取得高级技能(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
3、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
4、参加科技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5、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技活动成绩突出;
6、参加素质教育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二、奖励学分计算办法
(一)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科技竞赛等
1、国际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6、4个学分,其余参赛人员奖励2个学分;
2、国家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4、2个学分,其余参赛人员奖励1个学分;
3、省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2、1个学分,其余参赛人员奖励0.5个学分;
4、市级比赛获得一、二等奖者,分别奖励2、1个学分;
5、院级比赛获得一等奖者,给予奖励2个学分。
(二)取得高级技能(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
1、获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奖励4个学分;
2、获得国家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奖励2个学分;
(三)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取得优秀成绩
1、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4个学分;
2、非国贸、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奖励2个学分;
3、非国贸、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成绩优秀者,奖励2个学分。
(四)参加科技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1、参加教师科研科技项目有突出表现者,奖励1—3个学分;
2、在公开出版的一般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立完成者奖励2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1.5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1个学分;
3、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立完成者奖励4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3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2个学分。
4、在其它非文摘类期刊或报纸上发表文章,字数不少于800字,独立完成者奖励1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1学分;
5、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可给予2—6学分的奖励。
(五)参加文体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1、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4、3、2个学分;
2、参加省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3、2、1个学分;
3、参加市级文体比赛获前二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2、1个学分。
(六)参加素质教育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有突出表现
1、在院级以上素质教育活动和其它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可给予1—2学分的奖励。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汽车驾驶执照者奖励2个学分。
以上为个人奖项获得的奖励学分数,如为集体奖项,参加者每人获得的奖励学分比个人奖项奖励学分少1学分,最少为0.5个学分;同一届比赛中,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或多层次重复获奖的,取最高值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三、奖励学分的认定
1、每学期初进行上学期奖励学分申报工作。由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类活动于成绩揭晓后由组织部门进行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按规定给予奖励学分;个人原因获得的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携相关资料复印件向所在系办申请,经所在系或活动组织单位审核推荐,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2、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奖励学分,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并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四、奖励学分的使用
奖励学分的使用规定如下:
1、在毕业学籍资格审核时,奖励范围(1—4)的奖励学分可以抵充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奖励范围(5—6)的奖励学分可以抵充相应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2、奖励学分不得重复使用。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职院教〔200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