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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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教学楼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教学楼的安全,保障教学活动的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范围指3号教学楼和教室、办公室。
第三条 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教学楼的安全,对违反本规定者要及时进行劝阻,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对情节恶劣者要及时报告学校,由相关部门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进入教学楼范围的所有人员和一切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人员自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教学楼管理人员,听从指挥。
第五条 爱护教学楼内的设备和设施,教学楼的多媒体设备、桌椅、黑板、门窗、风扇、日光灯、听力线、讲台等一切公物,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搬动或移作它用;开关门窗要轻,严禁用脚踢门,无故损坏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第六条 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人员离开时要自觉关水、关电、关门、关窗。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团体任何时间不得在教学楼内进行文娱活动。
第八条 外单位课余时间租用、借用课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教学楼内一切公共设施特别是水电、消防设施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拆除和改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与教学无关的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教学楼,如确系教学需要,当事人必须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教学楼内生火、烹饪或私自接拉电线及装接电器;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教学楼内住宿及过夜。
第十二条 不得在教学楼内外打闹、喧哗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设备,以免影响他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楼进出通道上堆放杂物,教学楼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各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定,互相监督。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工商管理系
200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