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系信访工作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或上级批转上述信访事项,依法由本部门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取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依法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职责,牢记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机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信访工作要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意愿、着力促进系统和谐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 建立信访工作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措施,有效解决本单位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干部权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处理好属本职级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对权限以外的以及不便调查的信访案件,上报上一级部门处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及时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处理信访问题,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坚持组织原则,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处理信访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话或信函告知信访人(通过电子信箱收到的来信,一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告知)。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收到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要、紧急信访,应在当日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摘报或专报,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发生异常信访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三条 收到上级督办、改进建议时,应当在15日内向上级书面报告情况;如不采纳改进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或接受与信访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工商管理系
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