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职院[2005]74号文件精神,公共教学部在实施74号文件过程作具体相应说明。
一、体育运动队参加比赛办法:
1、体育运动队参加各级比赛,应具备相应的竞赛实力,必须由主教练提出申请,经公共教学部批准后方可参赛。
2、体育运动队参加比赛(团体)必须有获奖名次或在总参赛队数的50%以内排名,若未达到要求一般自动停止下届参赛,如遇特殊情况经公共教学部批准后方可参赛。
3、体育运动队的组建、训练、竞赛任期三年,如三年内该运动队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省级比赛前三名),将重新考虑组队问题。
二、体育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办法:
1、教练员、运动员平时训练不计工作量不发补贴,以启动经费和奖励机制替代。
2、根据各个运动项目的特点,可以组建教练员团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3、教练员带队外出参加各级比赛,不能正常参加日常课堂教学的,按每人每天150元补贴,领队每人每天100元补贴。
4、校内组织体育运动竞赛或担任裁判工作(一般不包括校外工作),依据实际情况计算工作量,体育教研室统计上报。
5、各运动队在停赛期,可申请组织训练的,由体育教研室负责协调基本后勤保障。
6、教练员、裁判员及参与竞赛组织工作者,在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过程中出现差错,应扣减工作量及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停止教练员、裁判员等工作资格,并报学院行政处分。
7、运动员在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过程中,无视管理制度、纪律松散、不服从管理、擅自行动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者,予以取消服装等待遇;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取消运动员资格,承担外出比赛自身一切费用;并报学院行政处分。
三、经费使用办法与标准:
1、各体育运动队根据国家、省教育厅年度竞赛计划,在确定参赛的情况下发放启动经费(用于运动队在训练期间交通、饮料、药品等基础项目的费用支出)。
2、启动经费计算办法:每支运动队每学期500元,运动员每人每学期50元。运动员的人数确定由项目特点决定。
3、启动经费由主教练负责管理使用,停赛期不予发放启动经费。
4、各体育运动队参加竞赛所需的费用由各队负责人预算上报,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5、运动员训练、比赛服装(包括运动服、运动鞋)按每人300元标准,如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内参加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比赛只能报销一次服装费用,内、外服装归运动员长期使用不予回收,如特殊服装予回收,教练员不配备服装,如遇重大赛事另作考虑。
四、教练员、运动员职责:
(一)教练员职责
1、教练员应做到努力学习、认真训练,为人师表、发愤图强,坚持“训练育人”的指导思想,要运动成绩,更要为社会培养人才。
2、训练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教练员不仅需要有勤奋和为之献身的敬业精神,还需要有对该项运动的深刻理解,还需要有永无止境追求和不断创新的精神。
3、教练员要认真制订训练计划、内容、方法等,训练或比赛结束后,要认真做好书面总结,报体育教研室备案并报送公共教学部。
4、必须提前到场做好训练前的准备工作,必须注意仪表穿着运动服装,必须严肃履行点名制度。
(二)运动员职责
1、运动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树立集体荣誉感和奉献敬业的精神。
2、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3、勤学苦练,团结互助,认真完成教练布置的训练内容和要求。
4、严格履行队内有关要求,爱护场地器材,讲秩序、守纪律。
5、发扬不怕苦、顽强拼搏、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自我总结、自我更新。
6、正确处理训练、学习、生活之间的关系。
7、外出比赛,应遵守共公场所制度,维护发扬学院荣誉,服从管理。
五、奖励办法:
体育竞赛类别
|
奖励标准
|
说 明
|
国家级比赛
|
200元/分
|
1、比赛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政府及教育部、体育局、大体协体育运动项目。
2、比赛得分以田径名次得分为参照,分别以9、7、6、5、4、3、2、1相应得分核算,按8支队为基准,少于等于8支队得分核算如下:如5支队参赛按5、4、3、2、1核算。等级比赛根据参赛队以及获得等级奖核算相应名次计分。最后一名不予奖励。
3、集体项目计分方法按浙江省大运会方法乘以系数:大球类乘以5倍;小球类、健美操、游泳等多于2人以上小集体项目乘以2倍。
4、教练员的奖金为全体运动员奖金的总和,领队的奖金为全体运动员奖金的10%。
5、破记录奖:破国家记录奖1200元/项、破浙江省记录奖600元/项、破温州市记录奖300元/项,属单项运动员。
6、体育道德风尚奖属运动队,奖励标准:国家级,600元;省级,500元;市级,400元。
|
省大运会
|
150元/分
|
除省大运会之外的省级比赛
|
100元/分
|
市级比赛
|
50元/分
|
六、报销办法:
1、各体育运动队负责人必须按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执行。
2、应严格控制外出比赛人员,超出大会规定人员经费自负。
3、运动员服装、食宿费等严格按规定报销,超出部分由教练员自行解决。
4、外出比赛途中交通费应严格控制,确实需要开支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七、本办法从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原公共教学部[2005]1号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公共教学部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