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评阅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严谨、务实,客观、公正,高质,高效。
二、阅卷规则
1、阅卷工作必须由该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应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实事求是反映学生考试情况。要坚决抵制对评分工作的各种干扰,杜绝人情分。
2、所有课程一律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组织本课程所有任课教师评阅,课程建设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阅卷工作,要把好试评、初评关,科学分工,统一评分标准,以确保评卷过程与评卷质量客观、公正。
3、阅卷一律用红笔批改。
4、阅卷时大题小题一律用正分计算,统一在每一小题的答题处加分,然后将每一大题的得分填写在该大题的得分栏里;属流水阅卷的试卷,各题阅卷教师应在每一大题的得分栏右侧签名。
5、批改若有变动,阅卷教师应在改动处签名。
6、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客观题批改,若答对打“√”,若答错则打“×”,在该大题的得分栏填写总得分。
7、问答题、论述题、运算题、分析题等主观题批改,全对打“√”;若有错,则按步骤或知识点扣分,在该大题的得分栏填写总得分。
8、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易认。
9、核分、统分、复查、登分工作一定要特别细心,力求不出任何差错。属流水阅卷的试卷,统分人必须在总得分处签名;复查人若查出有差错需改动也必须在改动处签名;登分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
10、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将学生考试签到名单、期末考试成绩单、平时成绩单、试卷分析表、试卷(按学号排列)进行整理装订。
11、教研室主任负责抽查教师阅卷是否按标准给分以及试卷分析是否翔实,若不符合要求,应退回重新批阅。审查合格,教研室主任在总评成绩单和试卷分析表上签字。
12、公共教学部每学期在各教研室自查、互查的基础上组织对试卷的普查,若仍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实施或分数差错在10分(含10分)以上者,公共教学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共教学部。
20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