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费是党员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党员每月向党支部交一次党费,遇假期2月一次预交;因公出差或出国出境超过交纳党费期限的,经所在党支部批准,可以预交或补交。支部收缴的党费由总支汇总每个季度上缴学院财务处。
(二)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本人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交送党费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交。
2.预交或补交党费。党员因公出差或出国出境超过交纳党费期限的,经所在党支部批准,可以预交或补交。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经教育不改者,按自动脱党处理。
3.按标准交纳党费,自愿多交不限,具体操作严格按中组部有关要求执行。
a.正式在编教工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月工资收入3000元(含30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月工资收入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0%;月工资收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0%。
b.临时招聘教工因收入较低,每月按5元缴纳党费。
4.使用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交纳党费。正常情况下,党员不得使用各种有价证券交纳党费。党员出国出境,用外币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可由党支部到有关银行兑换后,按人民币金额登记入册。
电气电子工程系党总支
20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