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一律凭校徽、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工、建筑工、培训生一律凭校内《临时出入证》。
第二条 来校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在门卫人员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外单位借用校内场地举行文体活动,召开会议等,须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办好审批手续后,报保卫处备案。人员凭有关证件或入场券出入。
第四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第五条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内。来校联系事务,须经查验后,方可通行。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校门。
第六条 携带公物出校门,一律凭单位证明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必要时,门卫有权查扣。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校设摊兜售商品。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门卫有权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送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