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保卫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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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1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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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重在宣传教育,预防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全力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实训、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治安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凭有效证件进入,并自觉接受门卫的查询,服从门卫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证、学生证、校徽和校标是本校在校师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仅供师生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  校内务工、经商等外来人员须凭《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来人员出入证》进出校门,并按要求主动出示证件。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来访人员进出校门,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的查询,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校园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校园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外事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内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或采访介绍信,事前与学院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或被采访部门(个人)应事前到党委宣传部书面报告备案,经同意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校内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省、市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并事前与学院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十条  凡携带公物出校门须持所属部门的有效证明;私人的贵重物品须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在校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校。
    第十一条  横幅、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粘贴(悬挂)在学院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部门同意,严禁粘贴、散发非法粘贴物、宣传品等。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学术、文娱、体育、集会、演讲等开放性活动,须按有关规定经学院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48小时向保卫处提交安全保卫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商业网点均应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凭执照守法经营。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推销物品或进行商业性宣传,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和保卫处同意,在指定时间、地点营业。
    第十五条  自觉遵纪守法,严禁盗窃、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其它干扰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和诈骗等案件,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重点要害部门须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重大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学院成立防火委员会,各部门对重点要害部位须设消防安全员,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具体的防火安全措施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购买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和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保管,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随意动用消防水源。未经学院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供电设备和线路,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一条  凡改建基建项目涉及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的,须提前向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杂物;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大功率家用电器(如电炉、取暖器、热得快、电茶壶等)。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临时动用明火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动火单位要采取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动火完毕要当即清理现场火种。
    第二十四条  部门要经常性地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大节日和寒暑假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立案整改,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种机动车辆凭《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来校学习、参观或联系工作等车辆,经门卫验证后发给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校门进出,按规定的车速行驶。
    第二十七条  消防车、救护车、公检法司工作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银行运钞车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凭车身标志或证明进出校园。通信、电力、水务等进校维修施工车辆,必须由校内相关业务联系部门通知保卫处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禁鸣喇叭,禁止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装有动力的非机动三轮车和农用拖拉机在校园行驶,严禁载重超过规定吨位的车辆上桥通行,工程车、垃圾车应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废品回收车辆只能在指定的时间进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内驾车兜风或练习驾驶;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溜冰滑板。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第三十条  自行车、电瓶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其他车辆减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  校内自行车不准带人、冲坡、扶肩并行、双手离把,不准酗酒后骑车。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遇有学院重大活动时,必须按执勤人员指定的路线、场所行驶和停放。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必须建立门卫昼夜值班制度,实行统一管理,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经常巡视检查,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对来访着必须验证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做到人离门锁、关窗,切断电源,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已被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离校,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公寓。
    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茶壶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改装电路等;禁止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公寓管理员应禁止商贩进入公寓。
    第三十九条  女生公寓禁止男生入内,男生公寓禁止女生入内,如有要事请管理人员呼叫或传达。
    第四十条  公寓管理员要加强检查和管理,严防各类事件发生,发现危及公寓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处理或向四方公司或保卫处报告。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园网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明确校园网络管理职责,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网络日常运行、建设和维护,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学工部(公寓思政科)应加强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及公寓学生上网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网络管理的政策法规。切实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依法办网、文明建网、严格管网。
    第四十四条  规范ip地址管理和使用流程,建立校内ip使用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分级管理和逐级责任制,掌握入网的每台电脑。做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实行校内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加强对校园网bbs的规范和监管,落实用户注册实名制度。对网站和论坛信息发布制定严格的审核标准。建立健全实时监控制度,对网上有害信息及时封堵和删除;防范不力的要限期整改,管理失控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十五条  建立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信息适时监测与跟踪、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对网络浏览进行分析控制,防范非法入侵,落实60天以上系统运行日志。
    第四十六条  建立网上舆情收集反馈机制,重点监管论坛、聊天室等互动栏目,敏锐捕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建立网上监控和网下信息员相结合的舆情收集、预警、干预机制。制定和修订校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网络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第四十七条  严禁利用校园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严禁将外网私自接入校园网,严禁将学院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严禁借用学院名义擅自租用校外服务器。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和保卫处负责安全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进入校园进行各项工程施工的单位或承包人,在进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名单报保卫部门,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五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学院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凡在火险危险区域(实训室、油库、配电房)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须报保卫部门审核,并向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申领动火证。
    第五十一条  工程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工地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财物申领、现金保管、巡查督查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防止刑事、治安案件、火灾和其它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区域内施工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场所区域四周设置封闭式围墙,并在围墙及入口处设置显著标志和警示标志,在入口处由专人负责值班,大型工程还应设置值班室,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区域外施工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其活动的范围,要求其不得进入前述区域。
    第八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并将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做到分工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到人。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经常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时安全教育面要达100%。
    第五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注意掌握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状况,发现可能出现危及国家、社会或学校安全的苗头,须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自觉配合学院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十八条  各大楼的管理人员,做好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灾害性事故为重点的“四防”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予以及时妥善处理和整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实训室、计算机房、网络中心、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学生活动中心及其它公共场所必须实行使用或值班记录制度,使用人或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凡钥匙失管、外借等引起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事故责任。
    第六十条  按照规定确定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档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红外、可视、消防监控报警装置,从严管理,情况变化时及时调整。
    第六十一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和保卫处,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九章   考评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将通过安全目标管理的形式,把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由学院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各部门与所属部门进行签订,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年终进行考评,对凡发生有“一票否决”现象的部门,实行学院安全工作问责制;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其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c等;每学年评选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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