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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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系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 所属类别:规章制度   时间:2018年10月24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温职院〔2014〕41号文件《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教师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系考核组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和教师代表3人组成。系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温职院〔2014〕41号)制订系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对部门教师进行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实施细则应不违背温职院〔2014〕41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并报学院教师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四条  教师年度考核的范围为本院专任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实训指导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考核:

    1.当年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2.非学院公派,但经学院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其它不参加考核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行政兼课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加所任课系(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其结果随《考核表》进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年度考核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有关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教师年度考核由教学工作业绩、科研工作业绩和服务与育人工作业绩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年度考核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学年度一次,于每年9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  教师年度考核满分以100分计,其中教学工作业绩考核65%,科研工作考核20%,服务与育人工作考核占15%。

    第十二条  全系专任教师按得分多少进行排序,在得分20%且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列30%、科研业绩考核成绩列50%、服务与育人业绩考核列50%以上人员中确定优秀名单。

    有下列情况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①当年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

    ②被评为院级先进集体的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直接确定为优秀者不占所在部门优秀的限额。

    第十三条  评为良好等次的,教师年度考核得分排名不得低于8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良好等次:

    1.造成三级教学事故二次及以上或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2.全年累计事假在30天以上或病假60天以上的;

    3.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第十四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一年内两次被处以行政或司法拘留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出现一级教学事故的;

    4.因责任事故,给学院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者。

    第十五条  教师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核动员。由学院下发有关考核文件,各部门组织教师学习考核文件,做好思想动员。

    2.个人述职。被考核者按要求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考核表,并在本部门进行书面或口头述职。

    3.各系(部)考核小组考核。由各系(部)考核小组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考核,公示考核结果,并签署考核意见。

    4.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签署意见,考核评价结果经被考核教师签署意见后存入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教师的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实施各项奖励的依据。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薪级工资和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评选市级及以上各种荣誉奖项,原则上当年或上一年年度考核应为优秀等级,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者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年度目标考核奖按110%发放;年度考核为良好和合格的,年度目标考核奖按100%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在考核的下一年度内,不能申报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享受年度目标考核奖;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教师,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学年的考核按本细则执行,原温职建工〔20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系考核组负责解释。

    附件:教师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见系qq群共享文件)

     

    建筑工程系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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